公民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姓氏,但他們可以選擇的姓氏只包括以下幾種:隨父姓、隨母姓、與直系長輩有血親關系的姓氏、被贍養人的姓氏,並且有壹個總括條款,即他們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隨其他姓氏。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因戶籍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錯誤的,由造成錯誤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所長批準後予以更正。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應當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寫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後給予變更。年齡較大的被收養人或被認領人需要得到他的同意。
(3)原夫姓婦女申請去除夫姓,或改姓為本名,和尚、道士、尼姑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後予以變更。
成年人改名需要什麽條件?第壹,我想表達我想改名的意願;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我要承諾,我會承擔因改名引起的壹切民事和法律責任,而且這輩子只能改壹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壹)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