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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的錯誤情況

法律分析:所謂法律適用錯誤,應從廣義上解釋,既指刑事實體法適用的錯誤,也指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錯誤。主要表現在:

(壹)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認定有重大錯誤,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或者將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或者將犯罪行為認定為無罪的。

(二)適用法律規定不正確,錯誤確定案件性質和罪名的。該適用的法律規定不適用,不該適用的法律規定適用。

(三)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或者未考慮加重情節,因而未依法判處、定罪、判刑的。

(四)原審判決雖然定性、定罪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超過法定刑限度,顯失公平的。

(五)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者發現嚴重刑訊逼供,可能導致錯誤判決的,等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是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壹)適用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民事責任的確定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三)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實施的法律;

(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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