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裁定的,可以上訴。第二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過程中,發現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該判決、裁定。(二)當事人也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符合“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再審。(三)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對於這類案件,收到抗訴的法院會作出再審裁定,視情況可交由下壹級法院再審。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80條1。適用法律明顯與案件性質不符的;2.認定法律關系的主體、性質或者效力錯誤的;3.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4.適用的法律已經失效或尚未實施;5.違反法律的追溯規定;6.違反適用的法律規則;7 .適用法律明顯違背立法初衷的;8.訴訟時效的適用錯誤;9 .適用法律錯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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