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者不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如不聽勸告、強行阻止執法或暴力抗法等,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即可以當眾給違反者戴上手銬。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犯罪分子可能逃跑、殺人、自殺、自殘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1,抓獲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2、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傳喚、強制傳喚。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第二條人民警察可以對制止違法犯罪行為采取強制措施。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無法制止,或者未使用武器制止,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第十二條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群眾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犯罪分子或者無辜群眾傷亡的,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第十四條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人民群眾遭受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