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的相關要求規定:
1,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2.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3.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的,應當作出決定,並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