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企業所得稅。資產收購符合特殊處理條件的,轉讓企業可以暫不按照稅法規定確認所收購資產的全部轉讓損益。但是,應當確認非權益性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
2、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稅收。在滿足特殊處理條件的情況下,由於轉讓企業暫時不能確認所取得資產的全部轉讓利得或損失,根據所得稅等值理論,轉讓企業取得受讓方股權的計稅基礎。應當按照轉讓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但不是公允價值;
3.不涉及非股權支付的,轉讓企業應當按照轉讓資產的原計稅基礎加上轉讓過程中應繳納的相關稅費,確認被轉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從各種渠道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為總收入。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