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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農業專家應邀授課時猝死,其親屬索賠654.38+0.2萬元,被法院駁回。妳怎麽想呢?

鑒於專家授課導致猝死,如果是他高強度工作導致的,那麽學校確實應該賠償,但是如果是其他原因,那麽學校就沒有理由賠償。

據相關消息,上海有壹場官司。壹位農業專家受相關單位邀請,給果農上了壹堂課,卻在上課過程中突然不幸去世,於是雙方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目前,與這起法律訴訟相關的法院已作出初步判決,不支持家屬要求的巨額賠償,因為無法證明教授猝死與授課有直接關系。

從個人角度來說,在這個訴訟中,如果教授上課猝死是由合作單位的過錯直接造成的,那麽這個單位就有義務履行相關的賠償責任。另壹方面,如果酵素猝死與單位邀請上課沒有直接關系,那麽單位其實也不需要承擔責任。就像法院判決壹樣,家屬要求單位直接賠償654.38+0.2萬元。如果他們要支持,就必須證明教授的猝死確實是高強度工作誘發的。但是,其實這次猝死的原因很復雜,個人身體原因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之壹。所以不能簡單的認為教授在單位上課猝死,單位肯定需要賠償。這種觀點是片面的。

這個事件中還有壹個新聞值得我們關註,就是在本單位教授猝死案件賠償中,法院雖然駁回了家屬的賠償要求,但也給予了壹定的安慰。這種人道主義的關懷,其實體現了單位對教授的道歉,其實是值得肯定的。同時,他還告訴我們,用人單位在與工作人員簽訂相關勞動合同時,也必須根據其身體狀況提前做好相關調查,避免類似事件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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