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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時候擾民了?妳能報警嗎?

擾民是晚上22點到第二天早上6點,可以報警。

城市噪聲擾民的標準是:晚22時至早6時,壹類生活區大於50分貝,二類生活區大於65分貝。晚上11到第二天早上7點,分貝高於80分貝,表示擾民。違反噪聲汙染防治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如果噪音擾民,可以向公安部門或者環保部門投訴。當事人在進行噪音投訴時,也需要收集壹定的證據。同時,公安機關將根據擾民的具體情況確定處罰措施。如果經濟公安部門調解不成,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居民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22時至早6時;

(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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