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北京租房時,以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出租,不得按床出租;
2、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3、出租房屋每個房間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4.出租房屋的居住面積是指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居住面積以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面積為準;當事人未能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未載明居住面積或者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居住面積明顯與實際不符的,以實測面積為準;實測有困難的,對於租住成套住房的,居住面積可按房屋產權證記載建築面積的0.5倍折算;出租非成套住房,居住面積可折算為房屋產權證記載建築面積的0.75倍。
5、出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6.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明的人,或者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涉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