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條例》第二十八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的程序采取下列措施調查取證。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
(壹)查閱、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文件、資料、賬冊、票據、會議紀要、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二)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和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涉及的問題進行說明;
(四)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記錄、拍照、錄像;
(五)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專門機構或者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六)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準,暫時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賬冊、票據、物品和違法所得;
(七)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檢查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並通知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八)收集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其他壹切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