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使用他人身份證進行犯罪活動的,以犯罪論處。如果只是冒用,不構成犯罪的,按以下處罰:遺失居民身份證或者復印件,被他人冒用的,冒用者和有關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遺失者對其未實施的行為不承擔責任。如果是為了社會管理的需要,由相應的社會管理機關進行征收是合法的,比如公安機關、社會保險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服刑人員的征收)。非社會行政機關未經當事人許可收集信息,屬於侵權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改正,造成用戶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騙取的身份證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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