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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登記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動產抵押不登記。當事人依法訂立抵押合同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權生效時也有效;但是,未經登記,它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例如善意取得的買受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條* * *動產作為抵押物的,不得對抗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支付合理價款取得抵押物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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