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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證據的原則是什麽?

法律分析:1,取證壹定要主動及時:報警越及時,取證越及時;2.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證據;3.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客觀性就是反對偏見和主觀臆斷;4.深入細致地收集證據;5、依靠群眾和科技手段相結合;6.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嚴禁刑訊逼供;7.證據必須及時固定,妥善保管:及時拍照、復印,並做好詳細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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