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象不同。追回是指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即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取得的非法錢財、贓物和非法利益。沒收、收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毒品、註射毒品的工具和直接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工具;處理方法。沒收、追繳、收繳的財產中,屬於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沒有侵權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依據不同:追繳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二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00、161、162條。沒收、收繳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60、161、162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博工具、賭資、吸食、註射毒品的工具,以及本人所有的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予以沒收,並按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依法查封、扣押、封存、抽樣取證、追繳、沒收的財物和公安機關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不得使用、挪用、調換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扣押涉案財物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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