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款收據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是合法憑證。但收據收到的款項只能是當期款項,收據收到的款項不能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只能作為收到當期款項的憑證。並且收據不能作為成本或費用的原始憑證。收據雖然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效力不強。很多單位只收發票。
2.收據具有法律效力。內容完整、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收據具有法律效力。壹般日單要有五個要素:付款人、收款人、發貨原因、內容、時間。收條註明以上五個必備要素,收條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3.收據作為收款的證據,只要符合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個特征,就具有法律效力。進入司法程序後,收據也可以作為證據,但需要先進行質證。
4.收貨分為內部收貨和外部收貨。對外收據根據監制單位的不同可分為三種:財政部門監制、軍事部門監制和稅務部門監制。普通發票分為三種,即存根、發票和記賬。發票和收據都是收付款項時出具的憑證。除了在填報項目上最直接的區別,在類型、功能、管理上也有區別。
5.但與發票等正規書證相比,其證明效力較低。
綜上所述,收款收據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是合法憑證。但收據收到的款項只能是當期款項,收據收到的款項不能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只能作為收到當期款項的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
禁止高息放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