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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是什麽樣的證據?

收據屬於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或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而收條中的內容或想法壹般能證明借貸等法律關系的存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務憑證。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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