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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與內地人非婚生子女的申請

法律解析:申請人未滿18周歲,非婚生或父母離異,撫養他的父親(母親)即將或已經在香港或澳門定居,可以作為夫妻團聚子女或未成年人隨父母避難申請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申請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證明其由即將或已定居香港或澳門的父親(母親)撫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壹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

第1072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

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1073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並有正當理由者,父或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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