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本法所稱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和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場所。即小區內的道路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範圍,消防通道除外。
2.《物權法》規定,住宅區的道路應當歸業主所有。
根據業主與物業簽訂的物業合同,物業對業主的車輛有管理權,但不代表物業有處罰權。其實物業沒有處罰權,更沒有罰款權。
小區停車的癥結在於有處罰權的人管不了,沒處罰權的人只能靠道德約束。道德約束顯然是最弱的。如果道德可以約束,還會有停車亂停嗎?
二、如何控制亂象?
筆者搜索了上海律師提出的壹些建議:1。物業公司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可以約定車輛有序停放,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2.可以書面提醒車主停車的不文明行為,或者通過廣告牌、電子屏進行批評。
3對於嚴重違規或違反社會公德的,可以聯系誠信機制。
上述意見的局限性在於,只能有道德力量來約束車主停車離車。沒有強制措施,車主不會意識到自己有什麽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