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同壹法律事實的,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壹並審理,也可以對同壹法律事實引起的犯罪人與人民之間的法律關系分別審理。大多數情況下,應該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壹並審理解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單獨審理,包括:壹審判決宣告前被害人沒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可以在刑事訴訟終結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對於刑事案件長期得不到解決或者因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導致刑事訴訟停滯的,應當允許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及時獲得民事救濟,保障其民事權利。在刑事和民事訴訟的順序上,可以是“先刑後民”,如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或者刑事訴訟結束後,可以再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是“刑民並行”,比如在刑事案件長期得不到解決或者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的情況下,允許被害人再次提起民事訴訟。可見,就像上述“法律關系”標準壹樣,單純依據“同壹法律事實”標準,對於刑事與民事案件的交叉是否分別處理,是無法得出統壹結論的。在“同壹法律事實”的情況下,可以將刑民合並處理,也可以將刑民分開處理。
上一篇:從法律角度看英美法系的令狀制度精神下一篇:2017司法考試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