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分類上,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的、符合邏輯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實用。原因如下:1。英美法系從壹開始就非常重視令狀和訴訟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強調判例法,但反對編纂。判例法強調實踐經驗,忽視抽象概括和理論探討。3.普通法制度在法院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法院。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角度看是國會與國王權利之爭的表現,從法律和技術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以普通法為基礎。他的解釋的價值在於指出了普遍正義與個體正義之間的沖突和矛盾。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沒有區別。因此,涉及政權的案件和普通的私人案件沒有明顯的區別。這也阻礙了法律的分類,尤其是公法和私法概念的形成。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中,法官和律師是主要的推動力量。而且教育的模式主要是學徒制,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多的是與具體案例相關。並且鄙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此外,如前所述,英美法系有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悠久傳統。雖然目前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間沒有區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間的區別直到今天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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