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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2。

法律解析:北京65438+2007年10月3日訊(記者孫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3日)發布《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1次會議討論通過,自2009年2月19日起施行。針對近年來建築市場的新變化、司法實踐中的新問題、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的結算、建設工程的鑒定、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的權利保護等作出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並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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