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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的定義

固定資產是指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等。其使用壽命超過1年。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也應視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過12個月並達到壹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是企業生產經營所依賴的主要資產。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看,固定資產壹般分為生產性固定資產、非生產性固定資產、租賃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必要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捐贈固定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修訂2011)第壹條為了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控制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加強重點建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固定資產的單位和個人,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三條投資方向調節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項目經濟規模適用不同稅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根據其單位項目確定適用稅率。稅目稅率按照本條例所附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整稅目稅率表》執行。稅目稅率表中未列出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含更新改造投資)稅率為15%。除適用稅目稅率表中的0%稅率外,更新改造投資的稅率為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表》由國務院定期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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