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修訂2011)第壹條為了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控制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加強重點建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固定資產的單位和個人,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三條投資方向調節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項目經濟規模適用不同稅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根據其單位項目確定適用稅率。稅目稅率按照本條例所附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整稅目稅率表》執行。稅目稅率表中未列出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含更新改造投資)稅率為15%。除適用稅目稅率表中的0%稅率外,更新改造投資的稅率為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表》由國務院定期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