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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壹條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保障職工的休息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第三條雇員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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