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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還錢需要賠償嗎

借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是否需要賠償,視情況而定。

如果借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根據不同的方式承擔不同的責任:

1,壹般保證,即在保證合同中,債務人不清償債務,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壹般情況下,在合同糾紛未審理或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保證的保證人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是指在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拒絕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合同規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借款人不還錢,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但根據保證類型的不同,承擔責任的方式和條件也不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壹般按照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依法向債務人和其他保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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