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行政法、身份證法、人民警察巡邏訊問條例等法律法規都賦予了警察查驗身份證的權利。如果他們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合作,可以根據上述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此外,人民警察使用的留置盤問條例也固定了相應的留置盤問措施。
根據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出示執法證件時,可以查驗身份證:
(壹)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緊急情況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重大活動期間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人民警察拒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
所以公民在查驗身份證的時候配合警察是義務。每年都有很多通緝犯,只要查壹下身份證就能抓到。而且很多時候妳以為是正常時間,但是中國的管理是內緊外松,只是妳不知道而已。
不配合警察就放了,妳應該又覺得警察不負責任了。所以我認為加強公民意識不僅僅是享受公民權利,更是履行公民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