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制約的原因是公共權力(國家權力)的各個部分相互監督、相互牽制,以保證權力使用的公開透明,從而防止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對人民和國家利益的損害。
權力制約原則主要包括:分權原則和監督原則。
1,分權原則
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和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之所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是由憲法的邏輯起點和基本內容決定的。三權分立制度是指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議會、政府和法院獨立行使並相互制衡的制度。
2、監督原則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民主選舉的,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檢察機關”。盡管如此,監督概念,特別是監督原則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仍有待加強。因此,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實踐中,落實權力制約原則還有很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