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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

法律分析:律師服務收費屬於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定價方式有兩種:計件收費和協商收費。

1,計件工資。訴訟、仲裁代理、案件執行等各類法律服務均收取計件費用。具體收費標準見附件。

2.協商費用。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法律顧問、辦理證人、代理圖書、審閱各類法律文書、解答相關法律咨詢、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取。協商收費規則由省律師協會制定,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法律依據:關於印發《律師服務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應當充分聽取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的意見,既有利於律師服務的成本補償,又考慮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條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辦理法律事務所需的律師人數;

(二)辦理法律事務所需的工作時間;

(3)處理法律事務的復雜性;

(四)辦理法律事務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5)客戶的承受能力。

第七條律師服務費按件、按標的比例收取。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計件收費。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標的物比例分配。

本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項中的律師服務費,也可根據需要按時間收取。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發生的下列費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壹)鑒定費;

(二)公證費;

(三)異地(省外)辦案所需差旅費;

(四)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律師為異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應當執行律師註冊地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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