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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股東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從民事角度看,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壹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自願協商壹致,私下簽訂的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從民事角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協議通常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通常情況下,雙方簽訂的協議,只要是依法簽訂的,沒有法律上的合同無效,就是合法有效的。無論是工商局備案的協議,還是內部股份協議,都是合同。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果沒有取得股東會決議,那麽本協議對公司沒有約束力,受讓方只能向轉讓方追償損失。取得股東決議,但未辦理工商備案的,當事人享有股東權利,但不能對抗第三人。比如以股東名義簽署的相關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轉讓方以股東名義的行為在法律上繼續有效,因此應當先賠償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再向轉讓方進行追索。因此,股東大會內部協議應當由股東簽署。協議的簽訂,只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辦理,都是有效的,但前提必須經過協商,表明股東的真實意願,這樣協議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如果更改協議,必須召集所有股東親自進行更改,所以從民事角度來看,該協議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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