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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國家的自然資源

法律分析:(1)排他性國家所有權:礦產資源、水流、城市土地。(2)專屬集體所有制:宅基地、自留山、私有土地。(3)既可以歸國家所有,也可以歸集體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農村和郊區的土地(原則上歸集體所有,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七條礦藏、水流和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條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壹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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