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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停業整頓的依據

法律解析:未按照下列規定設置醫療機構的,將被處以停業整頓處罰: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醫療活動。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醫療機構必須在明顯位置懸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醫療活動。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疾病和職業病患者的特殊診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醫療機構必須按照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分項明細,並出具收據。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權:

(壹)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驗證;

(二)檢查和指導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估;

(四)處罰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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