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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錢不辦事算受賄嗎?

法律分析

以金錢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特征。什麽都不做就拿錢,但那時候口頭承諾都是為了別人的利益。無論某件事有沒有辦成,都屬於受賄罪,除非當事人沒有辦事能力,詐騙當事人有辦事能力,才屬於詐騙。索取他人財物,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還必須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對交通警察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特定事項;

(三)履行職務時未受委托,事後以履行職務為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國家工作人員向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索取或者收受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其行使職權的,應當認定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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