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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有關寄養和收養的相關法律知識

妳好,這是法律: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個義務是法定的,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為前提。

2.除非父母實施了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犯罪,否則原則上喪失了向被害人請求支持的權利。比如父母殺死孩子,父親強奸女兒,父母虐待遺棄孩子。

3.贍養父母的方式可以視具體情況自行協商,如定期支付贍養費,照顧父母生活,分擔其治療所需的醫療費、手術費、住院費等。

4.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壹個的限制。

(五)收養人收養和被收養人收養應當自願。收養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對收養保密的,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6)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收養人的同意。

(7)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收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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