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解除收養關系;
2.養子女已滿八周歲,養子女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收養關系。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收養關系可以解除:
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收養人有權請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
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綜上所述,收養關系在法律上已經成立,當事人應當忠實履行因收養而產生的法律義務。否則可能損害收養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於被收養子女的健康成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四條
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同意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