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協議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雙方簽訂收養協議後,需要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登記,自登記之日起收養關系成立。
如果私下簽訂協議收養嬰兒,不備案就沒有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壹旦完成,立即產生相關法律效力,產生兩種法律效力:壹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會產生法律關系,即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二是消滅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其他親屬關系。
收養關系成立後,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可以協議解除。解除收養關系時被收養子女已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被收養子女本人的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收養人有權請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
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確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