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法的應用需要能夠合理預測被評估企業的未來收益,合理估計與企業未來收益的風險程度相對應的預期收益率。收益法的應用需要壹定的前提條件:
被評估企業滿足持續經營假設,即企業能夠按照現狀或既定狀態持續經營,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因企業經營管理本身的原因而破產或倒閉,是應用收益法的基本前提。
應用被評估企業未來收益的可預測收益法,需要能夠合理預測被評估企業的未來收益,合理估計與企業未來收益的風險程度相對應的預期收益率。企業未來收入的可預測性包括三個部分:
(1)企業未來收益期的判斷;
(二)企業未來收入的預測;
(3)收益風險的量化。回報期限、回報金額、回報風險量化這三項預測內容缺壹不可,在其中任何壹項都無法預測的情況下,使用收益法都是不合適的。被評估企業未來收益的可預測性是決定能否采用收益法評估企業價值的關鍵因素。
獲得的評價數據的充分性是壹切評價工作的基礎,評價方法的應用需要建立在評價數據的支持上。不能人為地把數據限制作為不采用收益法的理由,也不能簡單地把“盈虧”狀態作為不采用收益法進行評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