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員工上班時間玩手機或者用手機,企業完全可以制定規章制度進行約束,而不是采取強硬的方式收繳手機。該廠的做法,無論從民事還是行政角度,都是不合適的。
我認為沒收是壹種行政處罰。只有國家執法機關(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才有權沒收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人非法取得的財物,沒收的財物必須全部上繳國庫。此外,沒有任何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過這種沒收特權。根據《教育行政處罰實施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鄉鎮學校無權行使該權利。《憲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也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此外,《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也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和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認為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的決定不公平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