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包括離退休幹部)包括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違規經商辦企業;合資企業和與他人的合資企業;通過承包、租賃、雇傭等方式經營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或幹部利用職權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允許或者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轄範圍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社會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營、業務和社會中介服務,在管轄範圍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外方委派、聘用的高級職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二條聘任制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職級發生變化,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任免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任免。
第四十三條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名額和職數內擔任職務,並有相應的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