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身體私處:未經患者同意,不得將患者身體暴露給與診療活動無關的人,如未經產婦同意,允許實習生參觀分娩全過程。
(2)患者的病情:不能和其他無關人員討論患者的病情和治療情況,比如向同事透露某床位有艾滋病。
(3)患者個人信息:患者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不應該隨意透露,比如告訴奶粉廠家某個產婦的電話或者孩子的出生日期。
(4)患者病歷:內容包含患者隱私。不允許為了宣傳治療效果,在未經患者同意的情況下公開病歷,讓社會各界了解患者的姓名、身體狀況、既往病史等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壹百零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