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在2小時內及時報告。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在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向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零三條* *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和接收患者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立即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