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第壹債權可以優先受償。
(壹)查封、扣押、凍結的順序不產生法定的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其他財產所有人的權利。定義的重點是合法性,即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否則沒有優先權。財產保全的目的是限制對方轉移、隱匿或者滅失其全部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它只是壹種訴訟保護措施,而不是設定優先受償權。在執行過程中,財產保全不會給予債權人優先受償權,只是在滿足壹定條件的情況下。
(2)債務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先清償第壹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所有債權人沒有擔保物權的,按照采取執行措施的順序清償。但筆者認為,只有當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才適用上述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