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內心來說,我傾向於認為《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期限比較合適。原因是在這個文件中,所有的工期都有壹個規定,就是都是7天的倍數,這和FIDIC合同中的工期是壹樣的,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中的所有工期也都是7天的倍數。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是建設部和財政部於2004年6月20日發布的,屬於部門法規。《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1999年2月24日發布,是各類公共建築、民用住宅、工業廠房、交通設施等有線路管理的建築和設備安裝合同樣本。就這兩個文件而言,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大於合同。就時間的法律效力而言,新法規大於舊法規。實際上,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不是法律,而是權利、責任和義務的約定。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壹般條款是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編制的,所以有壹個前提,就是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如有抵觸,則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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