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租客在合同期內搬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不退押金的條款,房東不退押金是合法的;
2.合同中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房東應當退還押金,但可以要求租客賠償房東因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
3.如果房東在合同到期前沒有盡到詢問租客是否續租的義務,房東以租客沒有告知不續租為由扣留押金是不合理的;
4.壹旦發生糾紛,租客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並要求房東承擔訴訟費用。
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
1.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款:租賃合同通常包含終止條款,規定雙方可以終止合同的情形;
2.違約責任的約定:合同會約定違約方應承擔的責任,如違約金、損失賠償等。
3.法律規定的解除權: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法律也會賦予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4.協商壹致解除:租賃雙方可以協商壹致解除合同,雙方同意後可以解除合同;
5.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可以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
綜上所述,租房合同提前終止時,押金的退還取決於合同的具體條款:如果合同約定了違約責任,房東可以合法扣留押金;沒有明確約定的,房東應該退還押金但可以要求賠償;房東未履行續租義務的,不應扣留押金;發生糾紛時,租客可以訴諸法律,要求房東承擔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