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擴展數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交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入的,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維修,其余由業主大會決定使用。
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