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經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被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扣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包括:
(壹)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導致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未經人民法院許可,隱藏、轉移、銷毀或者處分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的;
(四)有履行能力,拒不按照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絕協助執行的。"
很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