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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預征用村民承包的土地有法律依據嗎?

村委會無權征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征用土地。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依法管理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我國對土地使用有非常明確和嚴格的規定,征用基本農田必須經國務院批準後才能實施,按法定程序批準後,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因此,鄉鎮政府既沒有土地征收的審批權,也沒有實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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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按照規定使用宅基地或者未達到宅基地使用條件的占用人,將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收回使用權,也就是說,未達到使用標準時,村集體可以收回使用權。

1,閑置或房屋倒塌,兩年以上未恢復的宅基地被拆遷,已確權的土地登記被集體註銷。

2、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在原有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產權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集體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未經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3、接受轉讓、購買住房取得宅基地,且原宅基地總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可以通過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來確定。

中國法院網-未征得村民集體同意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分析

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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