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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所謂補充賠償責任,是指多個行為人基於其原因不同而產生數個責任,由直接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承擔第壹順序全部責任的壹種侵權責任形式。承擔補充責任的人可以在防止或者減少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第壹順序責任人無力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時,可以向第壹順序直接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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