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予補發;
4.駕駛員出現無證駕駛的,處2000元以下現金罰款,扣留車輛15日以下。駕駛人駕駛被盜車輛的,將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向親友借用車輛的,吊銷駕駛證,並處2000元以下現金罰款;
5、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有關部門會對其進行約束,直至駕駛人清醒。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將面臨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駕駛證在10年內不能重新取得,即使在10年後取得,也不能駕駛和操作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