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和非生活、事業必需的相關消費。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下列用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輪船的二等艙以上;
(二)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的高消費;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辦公場所;
(五)購置非業務必需的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的;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工作需要的高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