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權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退伍軍人妻子出軌的法律後果是可能涉及重婚罪的判刑。破壞軍婚罪的客觀主體是現役軍人,與退役士兵配偶發生不正當關系,不作為破壞軍婚罪處理。同時,破壞軍婚罪需要滿足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才能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