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證詞;
4.受害人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標準:
1.所有的證據都是有關聯的,只是關聯的方式不同。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聯系是直接的,沒有中間環節。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聯系是間接的,由其他證據連接;
2.所有的證據都具有證明的功能,只是證明的性質不同。直接證據是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即不依賴其他證據,可以壹步到位地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間接證據的證明是間接的,即必須與其他證據相聯系,往往需要通過某種推斷來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3.間接證據不能獨立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但可以獨立直接證明案件事實中的壹個情節或者片段。
綜上所述,根據規定,證據的種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